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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与仲裁
张某某与强某离婚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年3月26日            发布人:益清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4881

案情简介:

     张某某与强某于19975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91221日生育一子张甲,由于各种原因,经常吵架,张某某遂于20008月只身前往美国工作,至今11年之久。再次期间,夫妻感情淡漠,矛盾激化,无和好可能。

律师介入:

   2011年7月25张某某委托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承办律师详细询问了张某某与强某的婚姻状况、分居事实及子女的基本信息。我们的承办律师根据张某某提供的房产信息地址,多次前往房管局调查房屋权属,并在审理过程中,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为日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做好铺垫,当张某某经驻美国的大使馆备齐全部诉讼所需文件及公证书后,代理人随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依法判令婚生子张甲归原告张某某抚养,并由被告给付抚养费每月1000元;依法分割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约人民币92.5万元;被告支付给原告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1年8月10,法院审理了此案,强某同意离婚,坚持享有对孩子的抚养权,承认房屋与汽车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强某认为张某某对财产要求过多,仅同意给付60万元,法院建议双方考虑调解方案。

庭审中律师针对此案发表代理意见: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某某的委托,在开庭前,详细地听取了委托人的陈述,查阅相关法律规定,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张某某与强某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任何和好可能,依法应当支持张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1、1997年双方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子张甲,双方因感情不和争吵常有发生,随着争吵升级,张某某前往美国,至今已有11年之久,双方均未对夫妻感情进行任何补救,无任何和好可能;

2、强某自儿子张甲出生,不再工作,无经济来源,而张某某在美国工作11年,可以为张甲提供接受美国教育的机会,有利于未成年人教育、生活,法庭应当考虑将婚生子张甲的抚养权判归张某某;

3、双方婚后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本田汽车及家中家电、家具等,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案件结果:

    本案在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1、张某某与强某自愿离婚;

2、婚生子张甲随张某某生活,强某自20118月至子女独立生活之日止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

3、离婚后,位于天津某处的房屋归强某所有,对于该房屋予以查封或对该房屋的700000元售房款予以冻结;

4、强某于2011915日前,给付给张某某700000元住房补偿费;

5、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张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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