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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与仲裁
小王与老王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年3月26日            发布人:益清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3869

案情简介

    2011年老王(原告)向小王(被告)要求返还其在南开区的一处承租房。小王、刘某分别为老王的大儿子、大儿媳妇。争议房屋即南开区此处承租房,该房屋为拆迁所得。原先房屋拆迁以后获得南开区一独单(系本案承租房)和河西区一偏单,老王与小王协议独单归小王居住,老王随二儿子住在河西区偏单。老王现以该房屋为单位分得,且与二儿子居住过于拥挤为由,要求大儿子返还争议房屋的占有、使用。实际上,小王得知是因为老王想和自己的后老伴单独居住,才以和二儿子居住拥挤为借口要求小王返还争议房。所以,小王与刘某不同意返还房屋,老王遂骗走房屋租赁合同不予归还。后老王与小王、刘某协商不成,老王找来锁匠撬开承租房的房门并与赶来的刘某发生争执。由于小王以及小王全家都在承租房居住,并且与老王有协议在先,故阻止老王入住。老王遂起诉小王。

律师介入

    2012年7月,小王聘请我所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律师在详细询问被告小王以后,认为老王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公平原则,在查阅相关法律后,针对本房屋纠纷案具体情况制订了详尽的诉讼策略,力争让委托人继续享有争议房屋的使用权。

审理经过

本案于20127月开庭,原告提交了:

1、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2、遗失证明;

3、户口册复印件;

4、往来收据16份,复印件9页。

原告诉请:

1、被告停止侵害,将原告承租的南开区某小区房屋腾空,交给原告占有、使用;

2、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保证不再侵犯原告对南开区某小区房屋占有、使用权,及依产权单位规定进行房屋置换的权利;

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3008元以及原告自入住养老院之日起到被告腾房之日止所支付的养老院的费用;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提交证据:

1、房租收据;

2、购电证。

被告辩称:

允许被告继续在争议房屋居住,并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庭审中律师发表代理意见

一、争议的房屋是由原和平区住房拆迁而来,拆迁的原则是按人口分配。不是原告所说单位分得。

二、拆迁所得河西区一偏单和南开区一独单,拆迁时当面协议独单归被告所有。被告曾多次要求将户口迁至诉争房屋,均遭到原告的拒绝。

三、关于南开区独单的房屋租赁合同(房本),被告自居住在该房屋时就已经从拆迁指挥部拿到房本并一直缴纳房费。

四、被告不与父母同住,但生活费医疗费均按时按需给付。

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经调查审理认为,原告老王与被告小王系父子关系,被告小王经原告允许在诉争的天津市南开区某处公产房屋内居住多年,并由被告交纳了诉争房屋的租金及电费,法院认为诉争房屋由被告小王继续居住为宜,但被告小王应每月向原告支付房屋使用费。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保证不再侵犯原告对南开区某小区房屋占有、使用权,及依产权单位规定进行房屋置换的权利及原告主张的配镜费换锁费,因原告未充分举证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养老院的费用,法院认为该笔费用并非必要支出,遂法院不予支持。

    历时两次开庭,双方进行激烈辩论和质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返还原物的诉讼请求。争议房屋仍由被告小王继续居住,诉讼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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