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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与仲裁
天津某工贸有限公司诉中铁集团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年3月26日            发布人:益清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3567

案情简介

天津某工贸有限公司(下称工贸公司)与中铁集团于20139月签订《钢绞线购销合同》(下称该合同),约定由工贸公司为中铁集团湄渝高速公路某段A3项目部供应钢绞线,每吨含税单价为网价加上固定费用850元(网价指本批次发货最近一批《我的钢铁网》发布的沙钢82B盘条10-13mm网价),数量暂定330吨,以实际供货数量为准;工贸公司应按照中铁集团书面材料计划规定的期限供货(一般中铁集团提前7天通知),中铁集团应在货到工地次月向工贸公司支付货款的80%,余款20%累计到次月的货款中按比例结算。该合同同时约定,双方执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可提交南宁市有管辖权的铁路运输法院诉讼解决。

该合同签订后,工贸公司应中铁集团要求于201311月向中铁集团提供了价值259710.59元的钢绞线,并于20131226日为中铁集团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发票,但中铁集团却未能依约支付货款,且经工贸公司多次催要未果。工贸公司于20149月书面通知被告解除该合同,该通知已到达中铁集团处,该合同依法解除。现工贸公司要求中铁集团支付剩余货款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

律师介入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于20149月接受天津某工贸公司的委托。我所立即指派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具有丰富经验的资深律师承办此案。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仔细研究了相关案卷材料,积极调查取证,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最终确定办案方案,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了诉讼。

审理经过

原告工贸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以下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中铁集团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59710.59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3072.10元(自201411日至20141030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共计人民币172782.69元;

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在承办律师的帮助整理下,原告提出了以下证据:

1)、钢绞线购销合同,证明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双方就权利义务做出了明确约定;

2)、订舱委托书,证明原告应被告要求,于20131118日将货物发送至指定地点,收货人为被告公司负责人;

3)、天津增值税普通发票3张,原告依约为被告开具未结算钢绞线的全额发票,价值259710.59元;

4)、通知书、EMS全国邮政特快专递单据、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查询单,原告与2014928日书面通知被告依约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解除《钢绞线购销合同》,该通知已于2014930日到达被告,被告应全额支付货款259710.5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3072.10元;

5)、电话录音,被告公司材料部部长徐某某承认欠付原告钢绞线款项26余万元;

6)、中国农业银行大额支付入账通知单,证明被告于20141017日向原告支付部分钢绞线款人民币10万元。

庭审中律师发表代理意见

  (1)、原、被告双方存在确实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存在逾期未付货款的事实;

  (2)、被告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案件审理期间,法院主持了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归纳双方争议焦点为:被告中铁集团是否应向原告工贸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13072.10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钢绞线购销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认可拖欠货款159710.59元,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作为债权人要求作为债务人的被告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钢绞线购销合同》第九条第2款约定:“在货到工地次月向乙方(原告)支付本批货物款项的80%,余款20%累计到次月的货款中按比例结算。”被告认可原告201311月的供货,故被告应于20131231日前支付80%的货款即259710.59元×80%207768.47元,剩余的20%259710.59元-207768.47=51942.12元,由于双方之后均未再交易,被告应于合同解除之后全部支付给原告,即被告应从2014104日起向原告支付货款51942.12元。根据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原告主张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故被告应支付给原告货款207768.47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以欠付货款207768.4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人民币货款基准利率6%,自违约之日201411日起至20141030日止计算,即10348.58元;应支付原告货款51942.12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以欠付货款51942.1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人民币货款基准利率5.6%,自被告违约之日2014104日起至20141030日止计算,即215.17元,两项合计10563.75元。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

1)、中铁集团向原告工贸公司支付货款159710.5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0563.75元,共计170274.34元;

2)、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工贸公司承担27.26元,被告中铁集团负担1850.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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