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肖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行人胡某某在天津市西青区外环线发生交通事故,致胡某某死亡。
律师介入:
案发后,当事人肖某某立即聘请了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其代理人。律师介入后认为,肖某某只应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同等或同等以下责任。于是申请了对肖某某与胡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的鉴定、对涉案车辆安全性能的鉴定、申请了对胡某某尸体进行检验、申请了交通事故鉴定,在综合以上鉴定意见后,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肖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案件结果:
2014年11月,经肖某某(乙方)与死者胡某某家属(甲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承诺其系该案件唯一赔偿权利人;
2、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人民币陆拾伍万圆作为该案件赔偿款;
3、甲方保证没有其他任何权利人就该案件向乙方主张权利,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全额退回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赔偿款;
4、甲乙双方承诺自该协议书签订之日起就该案件无任何争议,甲方亦不得就该案件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
5、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的规定向甲方支付该款项,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人民币一百万元的标准就该案件向甲方进行赔偿,且乙方应按照该案件全部责任的标准承担该案件中甲方的损失,胡某某不承担该案件任何责任;
6、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保险相关事宜,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支付甲方任何款项,且乙方就该案件已经支付款项甲方应立即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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