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9年4月22日,天津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的雇员驾驶的某牌大客车与案外人宁某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一人死亡、包括唐某在内的20人不同程度伤残的特大交通事故,其中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双臂截肢,产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高达200万余元。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而已经认定甲公司与案外人就本次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甲公司名下却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唐某调查发现,此次事故发生后不久,甲公司于2009年8月31日,即在其表面上与唐某的受害人积极协调赔偿事宜期间,将其名下包括事故车辆在内的20余辆新购置不久的大客车(每辆车的购置价自90万至100万不等)全部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设立于2009年8月10日,其大股东及财务负责人王某某是甲公司的职员,交通事故发生时一直代表甲公司负责协调赔偿的相关事宜。
律师介入:
律师认为,甲公司在实施侵权行为之后,面临巨大债务的情形下恶意串通第三人,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以逃避债务,导致其无任何财产可用于原告的损失,其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唐某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审理经过: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代理唐某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撤销被告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向第三人转让车辆行为;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和第三人承担。
庭审中律师发表代理意见:
一、被告甲公司在2009年6月19日明知其对原告负有巨额债务,债务额总计为2577950.78元。
二、甲公司于2009年8月31日向第三人转让20辆大客车的行为明显系双方恶意串通转移财产,且实际上为无偿转让。
1、第三人并非善意,其受让20辆大客车时已经明知甲公司对原告负有巨额债务;
2、甲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抵债协议完全是伪造的;
(1) 该协议的签订日期为2009年7月20日,而第三人设立日期是2009年8月10日;
(2) 被告人与第三人声称,转让的20辆大客车价格合理;
(3) 被告人与第三人转让大客车程序不合法;
(4) 第三人未曾支付过相应价款;
三、甲公司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导致其已无财产可供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有权要求撤销其无偿转让车辆的行为。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请求撤销被告甲公司将自有20辆车转让给第三人商务公司的行为,事实成立,理由充分,并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
1、撤销被告家公司与第三人之间转让涉诉20辆车的转让行为;
2、案件受理费80元、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由被告及第三人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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