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生、李敏、李军、李齐、李兰、李梅六人系兄弟姐妹关系。六人的母亲张某于2013年2月26日去世,留下遗产人民币7万元以及两幅书画,一幅为陈书(晚号南楼老人)雍正二年的画册、一幅中堂画《季瀛山水》,以上遗产均由李齐占有。
张某生前由留个孩子值班轮流照顾,自2008年11月起,因六人之间以及张某与几个孩子之间产生矛盾,其中几人不再照顾原告生活起居并不再给付老人赡养费,造成张某生活困难。故曾起诉六个孩子没有尽到赡养义务,要求支付赡养费,照顾张某日常生活。法院判决张某胜诉。
2011年4月李齐(张某的小儿子)在母亲小脑萎缩、血色素3点几克,神志不清,几次送医院抢救的情况下,避开其他亲人,利用置换的形式,将张某所有的公产房,变更到了他的名下。直到2013年6月(张某过世以后的110天)六个子女召开家庭会议,李齐才不得不说出房屋承租人已变更为他的名下。2013年7月他又拿出了一段2011年2月份给母亲拍摄的一段留言视频(此留言有纸介版)内容是说:李齐在家里最孝顺,我把房屋给了李齐,你们也别打闹,你们还要和以前一样伺候我。而其他五个兄弟姐妹均表明,李齐对待母亲态度极差,经常饿着老母亲并且对其进行辱骂,非但不交给老母亲赡养费,而且还将母亲的工资、存款、字画收藏以及其他子女给母亲的赡养费据为己有。
现几个子女就该笔遗产的分割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为了平息家庭纠纷,李敏、李生、李军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
律师介入:
2013年李生、李敏、李军来到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因法定继承对李兰、李齐、李梅提起诉讼一案委托我所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律师认为,该案涉及的六人皆有对于张某遗产的法定继承权,应向法院诉求其合法权益。
审理过程:
2013年本案开庭,原告提交了:
1、被继承人张某生前病历及医药费单据,证明原告尽了赡养义务;
2、银行转账票据,证明三原告给付被继承人张某赡养费,尽了赡养义务之事实;
3、被继承人张某2011年5月所拍照片一张,证明被继承人张某生前在所立遗嘱时精神恍惚,无民事行为能力。
诉讼请求:
1、原、被告平均继承被继承人遗留存款70000元;
2、平均分割继承被继承人之置换款718300元;
3、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提交证据:
1、留言及光盘各一张,证明被继承人张某生前写有留言,将其承租的公产房给被告李齐之事实;
2、存折六本,证明被继承人张某2013年2月去世之前遗有存款48266.36元之事实。
被告辩称:
张某生前将其名下承租之房屋以置换方式变更为被告李齐承租,房屋置换款为718300元。因张某生前留有书面遗嘱及录音录像,同意将其名下承租之房屋由被告李齐承租。该房屋居住权系已赠与而非买卖关系,且无买卖交易事实,故置换款非遗产,不同意分割。
庭审中律师发表代理意见:
一、被告提交的录像遗嘱无效。首先,遗嘱内容本身无效,被承租人承租的房产系公产房,被继承人只拥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张某无权将房屋留给李齐。其次,录像遗嘱的形式不合法,我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二、被告提交录像中被继承人目光呆滞,精神恍惚,其朗读《留言》行为明显是被人安排好的,是受胁迫的,根本无法表达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被继承人通过买卖方式将自己名下公产房屋使用权卖给李齐,是其对先前做出的录像遗嘱内容的变更。
四、被继承人张某对被告李齐享有的718300元债权属于被继承人的合法遗产,原告有权依法继承。
五、被告李齐未尽到其赡养被继承人的义务,在分割遗产时应当少分或者不分。
案件结果:
经过开庭审理,人民法院认为,被继承人张某承租之房屋系单位自管产,被继承人只拥有该房产使用权,而无所有权。本案中被继承人生前将其承租之房产通过置换方式将该房屋承租人变更为被告李齐名下,且置换手续符合相关规定,该房屋承租权变更并无不妥。鉴于被告李齐系以置换防止取得该房屋的承租权,且置换过程中经过相关部门评估后确定该房屋价值为718300元,庭审中被告李齐承认该款在被继承人生前未给付,故被继承人生前对此置换款已经合法享有债权。该款作为被继承人的债权随着被继承人的去世而转化为被继承人的合法遗产。另,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留言及录音影像资料均系将其生前承租之房屋居住权归被告李齐,但未载明将房屋置换款给付被告李齐。
故判决:被继承人张某遗留之天津市南开区某处承租房置换款718300元由原告李敏、李生、李军与被告李齐、李兰、李梅各继承119716.67元;被继承人张某遗留之存款48266.36元由原告李敏、李生、李军与被告李齐、李兰、李梅各继承8044.4元;案件受理费用由双方承担。
在我所律师积极取证,据理力争下,本案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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