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李岚与李钧系姐妹关系,李冀是二姐妹的父亲。钟某与李冀婚后育有李岚、李钧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天津市红桥区某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钟某于2006年4月去世,去世后该房屋中钟某份额未进行分割继承。
2013年3月,未经李岚允许,李冀私自将该房屋过户至李钧名下。
律师介入:
2013年7月李岚来到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委托我所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本案律师认为,李冀在没有经过李岚允许的情况下将李岚拥有继承份额的财产转让给李钧的行为是无效行为,他们之间的合同自始无效。并且立即帮助李岚着手对李钧、李冀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原告向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对天津市红桥区某房屋权属及变更情况进行调查收集。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钧、李冀对天津市红桥区某房屋的转让行为无效;
2、上述房屋重新登记至被告李冀名下,办理变更登记的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律师发表代理意见:
一、二被告之间关于争议房屋的转让行为无效。原告之母钟某与被告李冀婚后育有原告李岚和被告李钧两人,该房屋系被告李冀与其妻共同所有,其妻于2006年去世,该房屋中被告李冀之妻所有的部分应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即原、被告共同继承。2013年3月未经原告同意,被告李冀私自将房屋过户至李钧名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二被告之间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认定二被告之间的转让行为无效。
二、该房屋重新登记至被告李冀名下,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该房屋应重新登记到被告李冀名下。
案件结果:
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同意调解,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一、原告李岚放弃主张争议房屋转让行为无效的请求;
二、被告李钧对上述房屋中属于母亲钟某遗产部分资源出资180000元作为遗产份额补偿给原告李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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