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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与代理
陈某某等人合伙抢劫案
  发布时间:2019年3月11日            发布人:益清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5409

案情简介

    陈某某,男,1990319日出生于安徽省某县,小学文化,农民。2012730日凌晨330分许,陈某某伙同吴某乙、杨某、陶某乙、王某(均已判刑)等人持木棍到某村路口附近,拦截殴打驾驶摩托车路过的张某,并当场抢走张某装有现金500余元的钱包一个,尼采(MORALi3手机一部(价值360元)。现尼采(MORALi3手机已追还张某。20128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同吴某乙、杨某等人持木棍打到大寺村某路段,拦截殴打驾驶摩托车路过的林某及蔡某夫妇,并当场抢走林某诺基亚手机一部(型号不详),现金100余元。

     2015年5月25被天津市某区公安局抓获,同年63日采取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逮捕。

律师介入

     2015年6月1陈某某亲属来到我所--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向我所律师描述了案件大概详情,进而与我所签订委托合同,建立委托关系。我所即刻安排在处理此类刑事案件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来为陈某某辩护。我所承办律师立即安排与当事人陈某某会见,详细了解犯罪经过,并且积极向公安局、检察院申请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在会见陈某某过程当中,我所承办律师不仅积极与当事人沟通了解作案详细经过,而且积极做好当事人的心理疏导工作,对当事人起到了非常大的帮助。

审理经过

    2015年7月16,检察院向法院提起了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陈某某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建议对陈某某认定抢劫罪,在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二千元。

    经天津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林某的伤情为轻微伤,蔡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偏重。

    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公诉方向法庭提交了公安机关的破案报告、抓获证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和刑事判决书等;多个证人证言;被害人张某、林某、蔡某的陈述;鉴定意见和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庭审中律师发表辩护意见

    1、对于公诉方指控的抢劫罪罪名,表示认可。但认为量刑过重,当事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对其从轻处罚情节;

   2、当事人陈某某属于初犯,且认罪悔罪态度非常明显,请求法院酌情从轻处罚,给予陈某某宽大处理的机会;

   3、当事人陈某某随进行了危害社会的抢劫行为,但其抢劫所得财物数额甚微,而且未对受害人造成无可挽回的严重后果,恳请法院对陈某某酌情从宽处理。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价值合计860余元,并致一人受轻微伤、一人受轻微伤偏重,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吴安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评判被告人吴安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退赔被害人林某经济损失100元、诺基亚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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