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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赵某诉投资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年3月12日            发布人:益清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4719

案情介绍:

2011年10月胡某、赵某与天津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胡某、赵某购买投资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某地的商品房,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560029元;胡某、赵某应于201111月前一次性存入房屋首次付款170029元,其余价款390000元办理贷款;交房日期为2013630日。该合同第五条明确约定:除遇不可拒力外,投资公司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90日内的,胡某、赵某有权向投资公司追究已付款利息;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胡某、赵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投资公司应退还胡某、赵某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此外,投资公司还应每日按照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胡某、赵某的实际损失超过投资公司支付的违约金时,投资公司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签订以后,胡某、赵某于2011111日向投资公司支付了房屋首付款170029元,于2012320日与某置业公司签订《抵押合同》,置业公司为抵押权人,胡某、赵某向置业公司缴纳贷款担保4570元,并于同日与建设银行签订《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借款合同》,由建行实际发放贷款共计390000元。投资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将涉诉房屋交付胡某和赵某,直至20144月底方通知胡某、赵某可交付涉诉房屋。截至201410月,胡某、赵某偿还借款情况正常。

律师介入:

2014年6月胡某、赵某来到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委托我所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陈述案件基本事实,请求律师帮助保护其权益。本案律师认为,投资公司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已经侵犯赵某、陈某的合法权益,应当立即提起诉讼。

审理经过:

原告胡某、赵某提供了:

1、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2、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2张(首付款及贷款);

3、契税完税证、维修基金交款收据、预计登记费的收费凭证、置业公司的担保费发票、房屋租赁合同。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署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2、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第三人建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原告与置业担保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

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房屋首付款170029元、首付款利息17881.62元、契税8400.44元和维修基金5600元,共计201911.35元。

4、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已经偿还给第三人建行的公积金贷款本金82263.03及利息35114.43元,此后待偿付的本金及利息由被告直接支付给第三人建行,具体数额以建行出具的数额为准;

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3353.21元,并赔偿原告预告登记费用80元、担保服务费用4570元、房租(每月租金1500,自20137月到20148月,共计14个月)在内的经济损失25650元。

6、依法判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提交了:

五方验收证明,证明房屋质量合格。

被告辩称:

1、20144月底已书面通知了原告可以办理房屋交房手续,原告没有以书面方式向被告提出异议,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应该继续履行;

2、关于原告第二项诉请,因主合同不同意解除,所以从合同也无法解除。

3、针对第34项诉请,在合同继续履行的前提下不存在退换房屋首付款、契税等各项费用的情形;

4、针对第5项诉请,原告已经主张了违约金,不应该再同时主张实际损失。

庭审中律师发表代理意见:

一、原告胡某、赵某与被告于2011年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所有款项,已尽其合同义务。而被告应于20136月前交房,但经过一年,被告依然没有按照约定向原告交房。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行为,原告有权请求解除合同,返还房款及利息。

二、原告与第三人建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原告与置业担保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系《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从合同,应因主合同解除而解除。

三、被告的逾期交付房屋一年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及已付款利息。

四、在被告逾期未交付房屋的一年里,原告在外租房居住,花费租金21000元;原告办理预告登记和担保服务的费用。以上费用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引起,应当由被告承担。

案件结果:

经过两次开庭审理,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天津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现被告逾期交付房屋已超过了90日,依照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关于原告主张已付款利息,法院认为,合同解除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弥补守约方的损失,赔偿原则为完全赔偿,因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均应得到赔偿。涉案的两个从合同《抵押合同》和《担保合同》因主合同解除而解除。此外,被告应配合原告办理契税、维修基金、所有权预告登记费的退还。

本案律师秉承保护当事人最大利益原则,为当事人完善诉求,参照法律及相关规定核算赔偿数额。最终人民法院支持了我方律师代表当事人提出的大部分诉讼请求,本案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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