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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某公司与某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年3月19日            发布人:益清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4575

案情简介

泰州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

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

    2010年5AB两公司就某工程签订了《施工分包合同》(下称该合同),合同签订后A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B公司对A公司的工程量进行了确认,但至今仍拖欠A公司工程款及违约金,且经原告多次催告均未果。

律师介入

    2012年11月,A公司与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建立了委托代理关系,调查中发现B公司提供了许多与本案无关的单据证明需要厘清关系,而后律师做了大量工作,并依此制作了诉讼方案。

审理经过

2013年4月,我所律师代理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供如下证据:

1、《施工分包合同》;

2、《工程确认单》;

3、《建筑业统一发票》;

4、《企业询证函》。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欠款;

2.支付逾期违约金;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B公司提供了如下证据:

1、《支付垫付款统计表》 ;

2、加油收据,共25张;

3、垫付油款凭证。

被告的诉讼请求:

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中要求的工程欠款金额。

庭审中律师发表代理意见

1、《分包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支付工程款;

2、《工程确认单》证明原告已经提前完成了工作;

3、《支付垫付款统计表》是被告方自己制作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4、被告方提供的加油收据与本案无关;

5、垫付油款凭证与本案无关。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所律师的诉求,调解结案,协议如下:

1.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B公司向A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及相应违约金;

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均有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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