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泰州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
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
2010年5月AB两公司就某工程签订了《施工分包合同》(下称该合同),合同签订后A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B公司对A公司的工程量进行了确认,但至今仍拖欠A公司工程款及违约金,且经原告多次催告均未果。
律师介入
2012年11月,A公司与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建立了委托代理关系,调查中发现B公司提供了许多与本案无关的单据证明需要厘清关系,而后律师做了大量工作,并依此制作了诉讼方案。
审理经过
2013年4月,我所律师代理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供如下证据:
1、《施工分包合同》;
2、《工程确认单》;
3、《建筑业统一发票》;
4、《企业询证函》。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欠款;
2.支付逾期违约金;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B公司提供了如下证据:
1、《支付垫付款统计表》 ;
2、加油收据,共25张;
3、垫付油款凭证。
被告的诉讼请求:
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中要求的工程欠款金额。
庭审中律师发表代理意见
1、《分包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支付工程款;
2、《工程确认单》证明原告已经提前完成了工作;
3、《支付垫付款统计表》是被告方自己制作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4、被告方提供的加油收据与本案无关;
5、垫付油款凭证与本案无关。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所律师的诉求,调解结案,协议如下:
1.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B公司向A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及相应违约金;
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均有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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