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某与孙某某于2013年6月20日签订演出合同,约定孙某某参加李某某组织的演出,李某某支付孙某某定金10000元,但孙某某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参加演出,后李某某于2014年6月起诉至法院要求孙某某双倍返还定金,后双方于2014年7月20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孙某某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李某某撤回起诉。但事后孙某某只支付李某某10000元,剩余10000元未按约定分期偿还,故李某某再次诉至法院。
律师介入
2015年1月7日,李某某慕名来到我所--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我所律师首先与当事人进行了初步的接洽,我所即刻为李某某指派专门处理合同纠纷的优秀律师来承办李某某的案件。我所承办律师通过和当事人多次细致沟通,调查收集各项证据,结合具体的法律规定,制定出周详的办案方案,最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审理经过
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了此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于2013年6月20日签订演出合同,原告支付被告定金10000元,约定由被告参加原告组织的演出,但被告未按约定履行演出义务,原告于2014年6月23日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后双方庭外和解并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限于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支付10000元,剩余10000元从2014年8月25日起每月支付原告2000元,原告则须撤回起诉。事后,原告撤回起诉,被告支付原告10000 元,但剩余10000元被告并未按约定从2014年8月25日起分期偿还。
在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当时签订的协议书以及庭审过程的陈述。
庭审中律师发表代理意见
由于被告违约在先,未按当时签订合同履行演出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定金罚则,被告应双倍支付定金,对于该法律效果,双方已本着公平、自愿原则签署了和解协议书,该和解协议书即为真实、合法、有效,现当事人孙某某未按协议履行偿还义务,即为违反协议约定。
案件结果
本院认为,2014年7月20日签订的原、被告和解协议书,有被告孙某某亲笔签名及捺手指印,该证据的真实性可以确认,原告诉称的事实,可以采信。被告未按约定从2014年8月25日起履行分期偿付原告10000元的义务,事实清楚,原告请求被告履行偿还义务,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孙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李某某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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