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与天津市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年3月26日  发布人:益清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1249
案情简介
2012年1月29日,韩某某因腹胀、厌油腻等入住天津市某医院,被诊断为病毒性肝炎。2012年2月8日出院,后因上消化道出现出血先后就医于天津市蓟县人民医院和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现韩某某以天津市某医院对其上消化道出血未选择正确治疗方案、未履行告知义务等,要求天津市某医院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
律师介入
2015年1月韩某某来到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希望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与我所建立委托关系后,我所指派了在处理医疗纠纷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来具体承办韩某某的案件。韩某某向我所承办律师详细描述了案件发生经过,代理律师通过当事人的描述整体了解了案情,理清了其中的法律关系后,指导当事人搜集组织相关有利证据,并通过事实和证据,查阅研究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最终确定办案方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审理经过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某某以被告天津市某医院对其上消化道出血未选择正确的治疗方案、未履行告知义务等,要求被告天津市某医院按照50%的比例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
审理过程中,原告韩某某申请进行了医疗损害鉴定,2015年4月10日天津医学会出具医疗损害意见书,结论为:“医方针对门脉高压干预措施及告知存在不足与患者上消化道出血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其原因力为轻微因素。”
案件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支持调解,在我方代理律师的积极协商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天津市某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韩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共计24000元,2015年8月10日前履行;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余款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自行负担。
当事人韩某某对我所承办律师在调解协商过程中做出的积极努力以及最终的案件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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