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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与仲裁
九十二岁老人诉张甲一家三口返还房屋案
  发布时间:2019年3月26日            发布人:益清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3547

案情简介

    九十二岁老人孙某某系刘某某父亲六兄之妻,刘某某与张甲系夫妻关系,张乙系刘某某与张甲的婚生子。天津市南开区A处房屋(以下简称A房屋)产权人为天津市某建材开发公司。19951017日孙某某因他址拆迁,置换取得A房屋的承租权并搬入居住。同年111日,A房屋承租人变更为刘某某。在2014828日,经法院调解,A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孙某某。2003年,刘某某、张甲、张乙一家三口因他址拆迁,搬入A处房屋居住。入住之后,张甲经常对孙某某辱骂,为此孙某某对此找到刘某某一家三口要求其搬离A房屋,而张甲非但没搬离反而用针刺伤孙某某并将其撵出家门,不得已下,孙某某被其侄子刘甲收留。为此,孙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某一家三口返还其房屋。

律师介入

   2015年3月15孙某某与我所建立委托关系,我所立即指派在处理物权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办理此案。承办律师首先和孙某某的侄子刘甲取得联系,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并通过去各方取证,整理出明确而清晰的证据链条,而后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准备整个案件的诉讼程序。

审理经过

在承办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孙某某提出了以下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刘某某、张甲、张乙搬出天津市南开区A处房屋,将A房屋返还给原告孙某某;

2)、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在原告代理人的归纳整理下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

1)、原告孙某某与天津市某建材开发公司签订的《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证明A房屋的承租人为孙某某;

2)、2014828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调解A房屋承租权归孙某某所有;

3)、从南开区派出所调取的刘某某、张甲、张乙的《常住人口信息》,显示三人住址均为天津市南开区A处房屋处

在庭审中,被告刘某某辩称,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已搬出另寻址居住;

被告张甲认可A房屋是由原告承租,但因三被告长期赡养原告,故不同意腾房。

庭审中律师发表代理意见

在庭审过程中我们承办律师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1)、原告孙某某是A房屋的合法承租人,有共有住房租赁合同为证;

2)、原被告之间系承租关系,被告户籍迁入A房屋是因办理廉租房补贴所需;

3)、三被告不适合再居住在A房屋内。首先,从经济方面刘某某一直持有原告孙某某的低保卡,每月领取原告的低保费据为己有,造成原告生活困难;其次,被告经常对九十二岁高龄的原告进行打骂,无论从精神还是肉体上都无法再承受这种折磨;

4)、被告已经取得天津市廉租房补贴资格,被告应当自食其力;

5)、被告应当马上进行腾房,还予原告孙某某安定的晚年生活。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A房屋的承租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原告所提交的相关证据证明A房屋有其承租,现原告要求三被告搬出,系其依法处分自己财产,并无不当,但经法院核实,A房屋内居住人员为张甲、张乙,刘某某未在A房屋内居住,法院将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调整。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张甲、张乙搬出天津市南开区A处房屋并将上述房屋交付原告孙某某;

2)、被告张甲、张乙住房自行解决。

     我所承办律师通过制定有效合理的办案方案,在法庭中发表有力的代理意见,孙某某的诉讼主张得到了完全的支持,使得孙某某享有一个安定晚年,委托人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对承办律师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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