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1民初1845号
原告:天津亿美博数字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日新道188号5号楼315号
法定代表人:李桂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营,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一办公楼二十层2,4,5,6室。
法定代表人:麦克.约瑟夫.博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华,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思哲,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亿美博数字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美博公司)与被告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苹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美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营、被告苹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亿美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退还电脑价款11099元;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33297元;
3、判令苹果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如下:亿美博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购买了序列号为 FVFXNIK9JK8的MBA13.3深空灰色苹果电脑,价格为11099元。在使用过程中,2018年12月3日发现苹果电脑不是全新的,其中多款软件已经被其他 Applet锁定,导致原告无法使用自己的ID更新这些软件。随后,原告查看电脑日志文件,发现电脑的多款软件在11月6日存在多项操作。据此,亿美博公司认为苹果公司出售的电脑系二手电脑,构成欺诈,故诉至法院。
被告苹果公司辩称,不同意亿美博公司的诉讼请求。
1、亿美博公司的证据不以证明涉案苹果电脑为二手电脑。亿美博公司主张的不能更新的4个软件,都是预装程序,所谓购买前的日志文件是出厂前的测试记录,不是有人使用过。
2、亿美博公司主张的对话提示框,系软件冲突所致,即通常所说的系统bug,苹果公司没有找到其他ID登录记录。且苹果公司提交的补充证据说明其已经更新了系统,解决了对话框的问题。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26日,亿美博公司在 Apple华贸购物中心店购买了涉案序列号为 FVFXN1K9JK78的MBA13.3深空灰色苹果电脑,价格为11099元。2018年12月17日,苹果公司向亿美博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涉案电脑在2018年8月18日,创建了 instal1文件夹;2018年10月16日创建了root文件夹;2018年11月7日,创建了sleepimage文件;2018年11月6日开机运行并进行了系统语言设置、连接电源线、连接了无线网、 UI APP启动运行。对此,苹果公司主张2018年11月6日和11月7日,涉案电脑正在进行出厂前测试,且通过公开途径查询,序列号为 FVFXN1K9JK78的MacBook air的维修和服务保障的预计到期日为2019年12月6日,与亿美博公司购买及激活涉案电脑的日期相符
亿美博公司在使用涉案电脑过程中发现 Pages、 Numbers、Keynote三个软件无法更新,其提示对话框显示为“此更新不适用于此 AppleT,因为该项目是由其他用户购买或已退款或取消”。苹果公司主张根据后合数据,涉案电脑包括上述三个软件在内的全部系统软件均没有绑定任何ID,也不存在ID冲突,其无法更新的原因是系统Bug导致,并提供了2019年3月25日苹果官网发布的公告,称“下载-mac0 S Mo jave更新10.14.4版本,修复了可能无法通过 App store安装最新版本的 Pages文稿、 Keynote讲演、Numbers表格、 iMovie剪辑和库乐队的问题”。
庭审中,本院根据亿美博公司的申请,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涉案电脑在购买时是否为二手电脑进行质量鉴定。鉴定机构通过随机购置同品牌同型号同配置电脑一合作为参照物,进行对比检验、综合分析的鉴定方案,于2019年6月5日出具鉴定意见书,其综合分析4.1载明:“将鉴定标的物与参照物上的Page、 Number和 Keynote分别用 Apple id进行更新,均发生报错提示,但提示报错的原因是不同的。鉴定标的物无法更新的原因是‘此更新不适应于此 Apple id。因为该项目是由其他用户购买或已退款或取消’,鉴定参照物无法更新的原因是:‘若要更新此应用,您需要在 App store的账户页面上接受该应用”。在参照物 App store的账户页面上接受该应用之后(并非直接删除重新下载这三个App),发现参照物上的Page、 Number和 Keynote可以进行正常更新,不再出现之前的提示,更没有出现鉴定标的物的“此更新不适应于此 Apple id的提示,…… Apple id是客户访问Aple服务的账户,而且 Apple提供了双重认证(鉴定标的物和参照物的Mac0s10.12.4以上的更高版本,双重认证是默认的安全方式),旨在保护确保客户本人能够访问自己的账户除了高安全性密码,加密和其他技术外, Apple还有相应严格的政策和规程,以防止未经授权的账户访问,Aple非常重视个人信息的隐私并采用行业标准的做法来保护 Apple id。因此,原告在对鉴定标的物用自己的 Apple id进行更新时出现的报错提示:‘此更新不适应于此 Apple id.因为该项目是由其他用户购买或已退款或取消’说明鉴定标的物有非原告进行更新使用的 Apple id登陆过,也就是有其他人使用过鉴定标的物”。鉴定报告的最终鉴定意见为“无法排除鉴定标的物在购买时是二手电脑的可能性”亿美博公司预交了鉴定费35000元
上述事实有收据、增值税发票、电脑运行记录、涉案产品保障状态、测试记录、后台数据、苹果官网公告、鉴定意见书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菅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亿美博公司购买的涉案电脑更新软件时报错提示为“其他用户购买或已退款或取消”且有在购买日期之前的运行记录,则苹果公司应对上述问题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苹果公司提供的证据,本院无法认定涉案电脑在出售时系全新电脑,盖因在鉴定过程中鉴定参照物与涉案电脑上的Page、 Number和 Keynote分别用 Apple id进行更新,发生报错的提示不同。Apple官网发布Mac0s10.14.4版本更新说明,由此可知Mac0s10.14.4之前版本的Mac0S的确存在阻止升级的可能,但未明确阻止更新的报错提示是否与涉案电脑相同。苹果公司主张的软件Bug,系专业性问题,根据鉴定人员意见,Bug属于代码错误的实质性问题,未对软件源代码进行排查的前提下无法进行判断。因此对苹果公司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由于苹果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本院对亿美博公司要求其返还货款并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笫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向天津亿美博数字装备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序列号为FVFXNIK9JK78的 MacBook air笔记本电脑的货款11099元,天津亿美博数字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货款的同时将上述产品退回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赔偿天津亿美博数字装备科技有限公司33297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元及鉴定费35000元由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孟卫明
二O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常松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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