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卡诈骗新形式 力辩定性,终无罪
发布时间:2022年9月27日  发布人:益清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4946
一、案情简介
2015年,蔡某与包某结识,二人有买卖加油卡充值卡的业务往来。2020年4月,蔡某结识了同做买卖加油卡充值卡生意的程某,蔡程两人频繁开展多种类的油卡交易。后程某为赚取高额利润,在明知“快销卡”(非一手卡)存在高风险的情况下,依旧大量从蔡某处购入,并形成了先付款后发“卡密”(以文档形式存储的加油卡充值账号和密码组合)的交易模式。
2020年7月13日12时许,为帮助蔡某周转资金,包某经蔡某指示,用微信小号添加程某为好友,并许诺回购价格高、回款快,向程某以“先收卡密后回款”的方式,用充值卡面值98.5%的价格,回购程某从蔡某处以充值卡面值97.5%的价格购买的卡密,期间因为资金无法及时供应找各种理由拖延给付时间。涉案两天中,包某共计从程某处回购面值530万元的卡密,支付卡密款416.6万元,剩余36.5万元最终由蔡某偿还。此后,蔡程两人依旧持续进行大量加油卡实体卡交易。
公诉机关指控蔡某、包某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量刑建议均为十二年。
二、辩护要旨
(一)包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客观上虽有虚构部分事实或隐瞒真相行为,但实施这一行为是为与程某进行交易,且程某并未陷入错误认识;
(三)客观上未造成程某实际损失,不符合诈骗罪客观要件。
三、辩护难点
(一)根据在案电子证据,按照时间节点形成比照表格,以得出程某未受损失的结论;
(二)用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论证包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四、案件结果
被告人蔡某、包某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