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8年11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编号2017-0200643号《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购买位于团泊湾花苑5号楼-6-101号房屋,总价款为2357997元,被告于2019年9月30日前向其交付房屋。截至立案日,被告逾期交房6个月,原告按约定要求解除合同,返还相应款项、赔付违约金及其他款项。
案情分析
本案诉讼请求分为三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法院判决解除两个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银行借款合同;
第二个层面,合同解除后,由开发公司返还我方已经支付的房屋首付款1417997元及其利息及我方已经向银行支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另外,开发公司负责向银行偿还剩余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第三个层面,开发公司向我方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一手房契税、专项维修资金。
一审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借款合同约定了即使解除合同,业主仍然对银行有还款责任,判决业主与开发公司连带偿还银行的剩余全部贷款本息。
二审结果
我方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首先业主因开发公司违约并未取得房屋,但其确已支付了首付款,须偿还银行贷款,若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则在业主对合同解除无过错的情况下,仍要求其对剩余贷款承担连带还款义务,明显不合理的加重了其负担,各方权利义务失衡,基于公平原则,业主不应再承担向银行还款的责任。
故二审法院直接改判,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