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述
一、一审、二审、再审(三审)的案件信息
烟稻公司因与苏州稻香村食品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先后经过北京市顺义区法院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北京高院再审,最终判项为烟台稻香村公司公司、北京龙腾傲谷公司(原审共同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苏州稻香村公司第352997号“稻香村DXC及图”商标专用权的月饼产品,并赔偿83万元。
二、申请检察院抗诉程序的节点
四分检于2019年7月中旬召开了一次听证会,在2019年8月4日作出中止审查决定。
律师向检察院提出的代理意见
一、本案中,烟台稻香村公司没有侵权行为,不符合共同侵权责任的法律构成要件,故不应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二、《委托生产食品协议》的相关条款,约定了月饼包装盒使用的商标必须是“御稻村”注册商标,该商标是烟稻公司注册商标。另外,龙腾公司自行采购包装盒并对此负责。因此,从合同约定可见,龙腾公司私自使用“稻香村”在包装盒进行宣传,系单独的侵权行为,与烟稻公司无任何关联,因此烟稻公司与其不构成共同侵权,无需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