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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与代理
周某某诈骗案
  发布时间:2019年3月11日            发布人:益清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6579

案情简介

      周某某,男,195512月出生,天津市人,汉族,大专文化。20113月至20145月期间,周某某谎称A混凝土有限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到云南开办混泥土公司需要投资及帮他人安排工作需要费用为由,骗取受害人林某某、李某某、朱某某等八人共计人民币84.6万元。2014710日周某某被抓获归案。

律师介入

     2014年7月12周某某的亲属慕名来到我所--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来求助律师帮助。我所即刻安排专业从事刑事辩护的资深律师来承办周某某的案件。在与我所建立委托关系,给予我们承办律师授权之后,我所承办律师,第一时间来到看守所,安排与周某某进行会见,通过与当事人多次会见,承办律师详细了解了案件发生经过,同时承办律师还积极向检察院法院调取、查阅、复印相关的案卷材料。通过掌握全面的证据材料,厘清每一笔违法所得性质,翻阅研究所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制定出合理有力的办案方案,为当事人尽全力做罪轻辩护。

审理经过

      2015年1月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检察院以诈骗罪罪名提起公诉,并在庭审中提交了以下证据:

1、受害人某一陈述,20113月的一天,周某某来到某一处说B公司系其开办,现公司扩大规模经营,资金周转不过来,希望向某一借一笔资金周转。后周某某又多次打电话或者当面找到他提出借钱事宜,周某某还到B公司拿出公司的经营执照给某一看。20116月至20121122日,某一分四次共借给周某某现金24.2万元, 周某某出具了含利息共32万元的欠条,并注明在2013年春节前还8万元,余款分批偿还。20131月后,某一找周某某还款,周某某总是以公司资金周转不过来为由推脱。

2、受害人某二的陈述,20115月,周某某和某二讲B 公司是其开办,现在公司生意蛮好,但缺少资金,提出向他借钱 。周某某还把公司的相关证件拿给某二看。同年77日,某二借给周某某5万元,周某某出具了欠条。20127月上旬开始,某二催周某某还钱,周某某没还钱,后连手机也不接了。

3、受害人某三的陈述,201111月,周某某说开办了B公司,目前急需资金,向某三借款10万元。某三就借了10万元给周某某,周某某出具了欠条。2012120日,周某某又以B公司发工资为由出具借条,向某三借款5万元 。至今周某某都没有还钱。

4、受害人某四的陈述,20122月,周某某说在B公司有股份,准备与别人再开一家C混泥土公司,现在B公司的资金暂时周转不过来,又急需一笔资金投入C混泥土公司,提出向某四借钱。同年2月底,周某某带某四来到C混泥土公司的工地,当时某四看到有一处工地正在打桩,就相信了周某某。201239日,某四借了10万元给周某某, 周某某出具了欠条。同年515日,周某某又出具借条某四借款2万元,并注明6 个月之内连本带利还清,但周某某至今没有还一分钱。

5、受害人某五的陈述,20127月,周某某说开办了一个D混泥土公司,现在资金周转有点困难,想让某五投资10万元。某五去D混泥土公司考察后,于同年727日到银行转了10万元给周某某,周某某出具了借条。过了几个月,某四打电话询问还款事宜,周某某一直推拖不还,到20135月连电话也不接了。

6、受害人某六的陈述,20129月,周某某以到云南做混泥土生意为由向某六借款。同年1030日,她到银行取了2万元给周某某,周某某出具了年息3分、到期还本付息的借条。

7、受害人某七的陈述,201212月初,某七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周某某,周某某讲可以帮某七侄儿某小七安排工作,但需要20万元。同月15日,周某某要某七打点钱过去,某七就拿了1.1万元给周某某,周某某出具了收条,并注明是帮某小七办理工作的费用。同月20日,周某某打电话给某七说还需要点钱办事,某七就转了7万元到周某某的银行账户上。20131月,周某某又讲需要钱办事,某七给了周某某现金2万元。同年228日,某七又汇给周某某2万元。同年33日、19日、24日,某七分别转了0.3万元、4万元、2万元到周某某的银行账户上。同年51日,周某某又打电话给某七说要钱办事,某七和周某某相约见了一面,某七又给了周某某1万元,周某某出具了收条。同年6月,周某某的手机关机,人也找不到了。

8、证人某八的证言,证明自己是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妻某小八是C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承包过B公司一个多月。周某某于2007年任B公司总经理助理,一年后被解聘,周某某跟B公司没有任何工作关系。

9、B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周某某于2007年至2008年期间在该公司处理内部事务和对外文书,周某某2009年承包公司经营3个月,该公司从未委过周某某从事集资、贷款等经营活动、周某某没有在该公司担任过职务。

10、C混凝土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周某某没有在该公司任职,该公司从未委托过周某某从事集资等经营活动。

11、借条,证明周某某于20121215日、201351日分别向某七借款1.1万元、1万元,于201177日向某二借款6.5万元,于20111122日、2012120日分别向某三借款10万元、5万元,于201239日、515日分别向某四借款10万元、2万元,于2012727日向某五借款10万元,于20121030日向某六借款2万元。

12、银行详单,证明周某某银行账户的交易情况。

13、抓获经过,证明周某某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14、户籍证明,证明周某某犯罪时已成年。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价值84.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依据刑法规定,判处周某某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庭审中律师发表辩护意见

 1、周某某向某三所借的6万元、某一所借的20万元、某二、某六及某七所借的6.25 万元、某三所借的8万元、某四所借的9万元、某五所借的10万元,因周某某向上述人员借款后,偿还了部分本金或利息,其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意图,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民间借贷行为;

2、周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周某某在审判前,将大部分犯罪所得进行积极的退赃、退赔,悔罪态度明显,应当进行从宽处罚。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价值84.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于其中周某某向某三所借的6万元、某一所借的20万元、某二、某六及某七所借的6.25 万元、某三所借的8万元、某四所借的9万元、某五所借的10万元,因周某某向上述人员借款后,偿还了部分本金或利息,因此其主观上非法占有上述人员借款的目的不明显,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对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法院不予支持。周某某提出其行为属于民间借贷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部分采纳。周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关键词: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天津律师事务所,天津刑事辩护,天津建筑施工合同,天津法律顾问,天津房产纠纷,天津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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