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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与信贷
房某某与周某巨额借款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年3月12日            发布人:益清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1844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5日,房某某与周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周某向房某某借款人民币200万元整,其中10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3年11月14日起至2013年12月30日止,另外100万元的还款期限为2014年8月30日,借款利息为国家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

合同签订后,房某某于2013年11月14日将人民币200万元整通过转账方式划入周某指定的张某名下卡号为A的建行银行账户。

房某某已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周某至今未能偿还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相应利息。

律师介入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于2014年5月4日接受房某某的委托,接受委托后,我所立即指派在处理此类案件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来办理房某某的案件。承办律师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帮助当事人搜集固定证据,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为开庭审理做足充分准备。

审理经过

在起诉过程中,房某某针对周某位于天津市河东区某处的房屋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予以了许可。

诉讼过程中,原告房某某提出了以下请求:

(1)、依法判令周某向房某某清偿本金人民币1000000.00元;

(2)、依法判令周某按照约定偿还房某某自2013年11月14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截止2014年5月4日的利息为105155.56元);

(3)、案件诉讼费用由周某承担。

原告房某某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在其承担律师的帮助整理下提供了以下证据:

1、借款合同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确定的借贷法律关系;

2、欠款借据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证明原告已经依约履行了合同约定付款义务;

3、原告的银行流水单据,证明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将钱款打入指定账户。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被告周某辩称,原告房某某所述没有异议,同意偿还原告房某某借款,但需要一定的还款时间,争取今年年底将欠款偿还原告房某某。

庭审中律师发表代理意见

原被告双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200万元,为此原告向法庭提交原被告于2013年11月5日签订的借款合同、汇款凭证、被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原告出具的欠款借据证明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现借款合同中约定的100万元的借款本金已届满,被告应履行还款的义务,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给付利息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1)、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周某返还原告房某某借款本金100万元;

(2)、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周某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给付原告房某某自2013年11月1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借款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均由周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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