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9年5月4日,北京某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与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乙公司)签订了《建材租赁合同》,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出租给乙方建筑施工用设备工具,其中架子管每米每天0.01元碗扣架每米每天0.018元,油拖每根每天0.028元,扣件每套每天0.007元,租赁期限自甲方提出租赁物件退货之日。乙方应在完成至±0.00两个月后向甲方支付已发生租金总额的40%,春节前支付之已发生的租金的70%,其余租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付清,合同签订后,甲方依据合同的约定及一方的需要向乙方提供了租赁物供乙方使用,现乙方承建工程因资金等原因处于停工状态,乙方在2012年9月期间陆续退还原告部分租赁物,截止2012年9月30日被告欠付原告租金两百万余元,并剩余部分租赁物未退还。甲方多次要求乙方结算租金,但乙方均已发包方未予结算推脱,故成诉。
律师介入:
2012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建立委托关系,我律所指派律师介入本案,律师认为该案法律关系比较明确,但是由于账目设置存在一定问题,具体被拖欠租金数额难以确定,为了确定具体的拖欠租金数额,律师做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最终确定了被告尚拖欠的租金数额。
审理经过:
2012年10月17日,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代理甲公司提起诉讼,诉请:
1、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签订《建材租赁合同》予以解除;
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人民币2155593.38元;
3、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剩余租赁物;
4、本案诉讼费及产生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律师针对合同纠纷发表代理意见
庭审中,我方律师详细列明了双方账目往来,被告未能提出相关证据反驳。
案件结果:
法院完全支持了我方律师的诉讼请求,判决如下:
1、解除原被告双方2009年5月4日签订的建材租赁合同;
2、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租金及赔偿金2400000元;
3、案件受理费26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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