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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发布时间:2019年3月19日            发布人:益清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4839

案情简介

    李某某经人介绍,于201482日前往天津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的天津一汽特约维修中心,从事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集团)承包的装修施工工作,李某某未与建设集团签订劳动合同。李某某于2014815日上午九点左右,不慎从2米高的工作架上跌落,导致李某某胯骨粉碎性骨折。当日送往天津市人民医院治疗。出院后,李某某家属多次找到建设集团协商赔偿事宜,建设集团虽然承诺赔偿但迟迟不肯履行,且承诺的赔偿数额远远低于李某某所受损失。李某某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以便向建设集团请求工伤赔偿。

律师介入

    2014年9月李某某家属来到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向我所律师陈述案件事实,当日与我所建立委托关系,我所立刻指派在处理劳动纠纷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来承办此案件。承办律师通过和当事人的深入沟通了解案情细节,组织当事人搜集固定有利证据,查阅劳动法相关法律规定,研究制定该案办案方案,最终向仲裁庭提起了劳动仲裁。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某某在审理中,请求确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建设集团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为支持自己的主张,申请人李某某在我所代理律师的指导帮助下,向仲裁庭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1.被申请人建设集团与X公司《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以证被申请人建设集团为建设方该工程的实际承包人;

2.证人王某某、倪某某到庭,并提交证明材料两份,证明与申请人李某某为工友,都给案外人周某某打工;

3.证明人赵某某《证明》一份,以证明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建设集团的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辩称不认可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为被申请人公司与申请人毫不认识,在申请书中载明的工作也不是被申请人公司项下的施工项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管理与被管理方面以及劳动报酬方面无任何联系。且申请人事故发生后,已经与案外人达成书面赔偿协议,就损失承担范围与责任比例四六开,因此申请人受伤事件与被申请人无任何关系,无法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结果

     仲裁庭认为,根据庭审中证据材料和证人证言,被申请人合法承包了建设单位的施工工程,但将该工程违法转包了不具有施工资质的案外人周某某,申请人李某某系案外人周某某所招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调解未果,仲裁庭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自此,在我所律师的认真代理下,申请人的请求事项得到了完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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