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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与上市
公司股权转让
  发布时间:2019年3月25日            发布人:益清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5528

    【专业技能】

    资深律师提供专业法律咨询;

    为顾问单位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改制与重组;

    公司、企业股票、债券的发行与上市向有关监管机关出具法律意见书;

    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兼并、收购、股权转让、清算;

    为公司股权结构、法人治理结构、认股权制度设计、股份转让购并提供法律服务;

    为顾问单位的企业设立、股权转让、增资减资、招标投标、合并分立、清算、重组、改制上市提供法律服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股份发行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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