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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与代理
死刑辩护
  发布时间:2019年3月25日            发布人:益清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5111

    死刑案件不同于一般案件,辩护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生命是否能够得以留存,那么对死刑案件的辩护就应当采取不同于一般辩护的方式。一般情况下,死刑案件首先要以能够保留当事人的生命为辩护的前提,而不能片面追求庭审效果,法庭上侃侃而谈,口若悬河,赢得满堂喝彩,但判决后当事人被执行死刑,家属非常不满意,这样的情况屡见不鲜,这不是一个优秀的辩护应该做的。

    死刑案件的辩护没有一定之规,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辩护方案,但下面几个方面一般要考虑到:

    (1)被告人的自然情况(是否成年,妇女是否怀孕或在羁押期间是否有流产情况);

    (2)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与本案的关联性如何;

    (3)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4)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理由是否合理;

    (5)被告人的口供是否受客观条件的影响,是否真实;

    (6)有刑讯逼供、诱供的情况存在;

    (7)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是否符合逻辑,各证据之间有无冲突;

    (8)被告人有无自首、坦白和立功的情况;

    (9)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是否从犯、胁从犯;

    (10)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或具有防卫的性质;

    (11)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或过失;

    (12)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是否达成了协议,如没有,应分析是否存在调解的可能;

    (13)对于证据不充分的,是否存在诉辩和解和可能;

    (14)起诉书在法律适用上是否存在问题;

    (15)有否“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的情节,向法庭提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建议。

    从宽严相济政策中的“当宽则宽”来讲,虽然死刑案件行为人的罪行十分严重,但其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或酌定情节,一般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不仅是刑事政策的需要,也是实现刑罚最终目的的需要。就被告人来说,多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还有利于和谐家庭、和谐社会的构建。结合司法实践,具有法定或者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争取对被告人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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